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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治与政策学术工作坊第三期举行

2021-10-21

10月18日,法律、政治与政策学术工作坊第三期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620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维多利亚vic119中国线路谢丹夏副教授主讲,题目为“平台反垄断的理论前沿与实践:法律经济学的视角”。

会议现场

维多利亚vic119中国线路于晓虹副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崔之元教授、维多利亚vic119中国线路苏毓淞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高宇宁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副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同时还有来自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和业界等的两百余名听众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参与了本次讲座。

于晓虹主持

于晓虹副教授首先介绍了主讲人和与谈人,并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于晓虹副教授指出平台反垄断是当前国内外受到普遍关注的焦点,谢老师的研究将平台间的非对称性引入了双边市场分析框架,分析消费者、商家和平台之间的博弈过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双边市场理论,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当前的反垄断实践。

谢丹夏主讲

谢丹夏副教授的演讲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反垄断的历史与理论基础。谢丹夏副教授梳理了反垄断的历史脉络,以美国为例,1890年出台的《谢尔曼法》是美国反垄断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该法是美国的农民、工人和小商人等阶层联合推动的,为反抗规模巨大的工商业寡头、托拉斯的结果。后续还有1914年的《Clayton法案》和《FTC法案》。美国的反垄断机构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FTC)和司法部反垄断机构(DOI)。在中国,反垄断领域的重要立法是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确立了反垄断的三大支柱,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我国的主要反垄断机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的反垄断局。谢丹夏副教授接着介绍了反垄断的法律经济学基本原理。法律经济学依靠经济学及科学方法来研究分析法律问题。根据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完全竞争的市场均衡是帕累托最优的,需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没有垄断。

第二部分是平台经济的特征。谢丹夏副教授指出平台是一个双边市场,双边市场的特征在于,第一,它扮演着信息中介的角色,能够匹配撮合交易双方或多方,拥有交易各方相关数据。第二,具有间接(跨边)网络效应,一边用户的增加将提高对另一边用户的吸引力,两边用户数量之间有反馈效应。第三,平台规模扩大有助于提高匹配效率。但平台是否越大越好,对传统反垄断理论提出了挑战。

第三部分是平台反垄断的最新政策。谢丹夏副教授梳理了当前中国、美国和欧盟在反垄断领域的主要立法和政策。首先,中国平台反垄断的政策目标主要是预防和制止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确立规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2021年2月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释放出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的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其次,在欧美国家,针对平台的反垄断与监管政策呈现出收紧的趋势。欧盟采取严格规制的策略,包括采用适应互联网特性的分析指标,警惕超大型平台垄断地位的传导,聚焦数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有“平台反垄断保护主义”之嫌。欧盟在平台反垄断领域的主要立法有《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等。美国则采纳审慎规制的策略,创新成为反垄断的重要价值取向,注重对平台垄断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在反垄断中广泛运用和解制度。美国在平台反垄断领域的主要立法有《终止平台垄断法案》《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州反垄断执法场所法案》《通过启用服务交换法案》《合并申报费现代化法案》和《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等。

第四部分是平台反垄断案例与理论前沿。谢丹夏副教授主张针对平台经济特征进行创新性研究,不应刻舟求剑、故步自封。新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亟需法律等上层建筑进行调整,创造新微观理论模型,引入动态宏观分析方法,发展新测算、测量工具及新指标体系。

第五部分是平台经济未来展望及政策建议。谢丹夏副教授指出,第一,反垄断有利于开辟平台应用新蓝海市场。有利于鼓励开发新场景,新模式,新需求;创造中小互联网创新企业的春天。第二,反垄断可以促进数据的流动、交易和共享。数据流动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及多产业创新。第三,运用法律经济学等科学分析方法进行创新性研究。持续创造适用于平台经济特点的新理论模型,发展新测算、测量工具及新指标体系。

第六部分是最新研究成果。谢丹夏副教授介绍了其研究团队的最新研究成果,题为《双边市场排他性协议研究——基于非对称平台的反垄断经济学分析》。传统平台理论认为“二选一”未必会造成福利损失,但本研究的结论发现在非对称平台竞争情形下,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二选一”会对弱势平台及消费者造成显著的福利损失。本研究将平台间的非对称性引入双边市场分析框架,发展和丰富了双边市场理论,为反垄断分析、相关法律判决和平台监管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

崔之元发言

崔之元教授首先介绍了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脉络,传统理论认为垄断违背了完全竞争的市场,一定是无效率的,但芝加哥学派指出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在很多领域可能是不存在的,因而垄断不一定是无效率的。崔之元教授肯定了这种根据经验研究来挑战理论的做法。崔之元教授建议谢丹夏老师扩充模型中的参数设置,关注平台外生竞争优势的内生化问题。最后,崔之元教授分享了平台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前沿,在理论上,可转移性(portability)和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是平台关系的两个重要概念,有利于促进市场的竞争性,应当加强各个平台之间的互操作性,确保平台的买方和卖方都有multi-home. 在实践中,平安银行今年出版了《开放银行白皮书》,值得关注。

苏毓淞发言

苏毓淞教授针对谢丹夏老师的最新研究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建议谢老师在文章中更早地提出对该研究如何解决既有理论与现实存在的落差;二是,为进一步加强该理论在中国场景的适用性,考量中国治理强政府的现实,建议把政府的角色引入模型,讨论政府、消费者和平台之间的互动决策关系;三是,进一步发展动态模型,把政府和平台之间来回的互动纳入讨论,借以对反垄断法修订提出更动态的理论视角;四是,思考模型如何解释在两大平台竞争,第三方平台(例如,阿里和京东的竞争,拼多多的崛起)如何横空出世并迅速成长;五是,完善模型中的关键参数——平台优势的参数,展开讨论该参数与其他参数发生联动时,模型的均衡和动态演变将如何变化;最后,当前以一维空间视角构建的模型是否可以扩展成多维空间模型,可以借鉴政治学中“关键选民”(veto player)理论(二维空间)修正“中间选民”(median voter)理论(一维空间)的操作。

高宇宁发言

高宇宁副教授充分肯定了谢老师研究的价值,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第一,建议完善模型的基本设定,由于现实世界中的优势平台可能拥有信息和搜索优势,推荐算法使得平台之间的竞争可能是不同质的。第二,平台与商户、用户之间可能存在二层福利关系。商户作为平台上要素的“消费者”可能也存在一层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第三,建议明确模型中的平台优势系数,这对反垄断实践可能更有实操性。第四,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允许领先的创新者在一段时期内享有垄断利润可能是有利于创新的。此外,当前一些创业者甚至会把被大平台收购当成其创业的最终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高宇宁副教授主张平台反垄断的讨论要更加严谨。

戴昕发言

戴昕副教授首先梳理了反垄断的理论背景和思潮。戴昕副教授指出,反垄断在美国最初的立法不只是经济驱动的,也有很强的政治性。谢尔曼曾说过“如果我们不屈服于一个皇帝,我们就不应该屈服于一个拥有阻止竞争能力和定价权的贸易独裁者”。二战之前的主流理论是哈佛学派,或者说是结构学派,他们主张从结构、行为、市场表现三个要素判断是否构成垄断。二战之后,芝加哥学派成为主流学派,主张市场集中不一定是无效率的。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Bork为代表的法律人发扬了芝加哥经济学派的观点,认为不能仅从结构,即市场份额的角度判断垄断,而要从价格理论出发理解企业集中是否真会损害社会福利。之后出现的后芝加哥学派则试图在技术层面限定芝加哥学派一般性反对反垄断执法的立场,主张要考察具体市场条件。新近出现的新布兰代斯学派则主张平台企业垄断既会伤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又会阻碍创新,并影响政治安全,因此同时构成经济和政治问题。最后,戴昕副教授回应了谢老师的相关研究,建议进一步丰富模型的设定,例如考虑“二选一”协议本身对平台吸引力优势的影响等。

在自由讨论和听众问答阶段,各位老师就数据产权、零价格市场、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要求、经营者集中在封闭经济和开放经济下的权衡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陈天昊作总结

最后,陈天昊副教授对本次活动做了总结。首先,陈老师感谢了各位与会嘉宾的精彩发言,围绕平台反垄断的议题,各位老师提供了多元的学科视角和多层的思考维度,这将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反垄断现象。其次,陈老师启发大家思考现实决策和学术研究的关系。面对同一个经验世界,基于单一学科的认识可能是“片面的”,研究结论之间往往具有争议,而立法者、行政者和法官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随机且不可控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推进对现实实践问题的有效解决值得进一步思考。最后,陈老师表示“法律、政治与政策学术工作坊”将持续搭建严肃的跨学科学术研讨平台,期待大家的关注和参与。

来源:法政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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