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9日,“土地产权的传统形态及理论启示——清华-北大-南开-社科院经济史沙龙”于清华大学新斋353室举行,来自四家主办单位及中山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南京审计大学等40多位学者与会。
李伯重教授致开幕词
北京大学人文讲席教授李伯重教授致开幕词。李教授回顾,这一沙龙始于2008年,初衷是为了促进跨学科交流。希望中国经济史学人能够通过此沙龙实现多学科参与、深入交流,形成多观点交锋。也是为了清点家当,即发挥经济史的功用。正如诺斯所言:“历史总是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还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曾说“生产力是人们的实践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因此了解我们已有的家当十分重要。今天讨论土地产权的传统形态,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制度的根本,这一重大课题不仅是历史学界的重大课题,也是经济学界以及政治学界的重大课题。
论坛现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周建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徐卫国研究员主持第一场讨论。
首先,由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龙登高教授发表题为《土地产权形态:基于中国传统地权的解释》的报告。龙教授认为,传统中国地权形态较之当代发育更为充分,表现更为多样化,具有理论拓展空间。可从以下几点来看:1)就所有制形式而言,包括私有产权、法人产权与国有土地。法人产权向被忽视,多存在于基层公共品与公共服务领域。2)就土地权利层次而言,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与使用权,以典权、田面权为代表的占有权具有独特的意义。3)就地权交易手段而言,包括绝卖、活卖、抵押、典与租佃,后者又有押租、永佃、定额租与分成租等。土地产权制度赋予了微观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并具有可复制性和可再生性,从而使传统经济的本质性特征不断强化。这一独特而丰厚的地权制度,成为中国传统经济社会的基石与轴心,也成为学术与理论创新之源。
随后,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孟昌教授从龙登高新著《中国传统地权制度及其变迁》说起,讨论了“作为演化规则的传统中国地权交易中的‘契约精神’”。孟教授提到,传统中国是个有“契约”的社会,但中国文化里或者中国人是否有“契约精神”——即作为规则的“约”能否不借助第三方强制力量(the third power)自我执行(self-enforced)?流行的说法是,中国人没有契约精神或者中国人缺乏契约精神。龙登高教授等基于中国历史上地权交易的史料分析和学理思辨则说明:传统中国的乡村自治社会中,不仅有成熟的契约制度的创设与内生性的演化,而且契约具有可执行性和可信性,即中国人有长久的契约“精神”——只是这种契约精神在基于唯理性主义的社会革命和改造运动中被破坏了。经济史研究的新成果,不论在制度(规则)生成演化的经济学学理上,还是从自然法的法理上,都能得到自洽的解释。最后,孟教授提出了新的问题:传统中国的契约精神能回来吗?传统中国人的契约精神能通过“自我的创造性转化”获得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新生命力吗?
第二场报告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王玉茹教授、清华大学历史系主任侯旭东主持与评论。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刁莉副教授发表题为《1948-1956波兰农业集体化研究》的报告。刁教授以1948-1956年的波兰农业集体化为研究对象,从政治、经济等方面总结了波兰集体化的动因。从集体化形式、集体化的原则、集体化的进展研究了波兰农业集体化的实施情况。对波兰农业集体化的失败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中波农业集体化进行了比较,对东欧解体后农业的转轨也进行了制度遗产的分析。她认为二战后东欧国家广泛建立起了人民民主政权,但是新政权的形成却不是自发的,而是具有很强的外部被动性,在1944-1948年间,东欧国家包括波兰都经历了一段“既非资本主义,也有异于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过渡期。基于国内政治环境的复杂和维护国家稳定的考虑,波兰在1944年进行了土地改革,之后波兰的农业政策和土地政策基本延续了战后制定的政策,波兰农业政策中为私营农业创造良好氛围被视为是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中极为特殊的“波兰道路”。
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的博士生李一苇介绍了《租界土地占有权形态刍议》,介绍了以“永租制”为核心,发端于1845年上海英租界颁布的《上海土地章程》形成的以上海道契为代表的土地契证模式和土地制度。该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各租界有所差异,其承接方通过开辟国领事或直接向中国业主或政府租用土地,双方订立的契证一般须经外国领事与租界所在地中国政府共同认可;在此制度下随着租界的开发扩张,土地交易市场分级,演化出转租、割租、添租等二级交易形式和土地契证交易市场。土地契证所规定的产权性质究竟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学术界至今存在争议,在本报告中以占有权视角进行了阐释,认为承地方获得除所有权契证外及几乎全部土地权利并受契约保护,实现对土地开发及其投资报酬的控制权,并拥有抵押权。这一占有权形态的核心在于不完全契约体系下的剩余控制权,通过未来投资收益激励承地方投资土地,激活租界土地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推动近代租界城市化发展。
第三场研讨由中国社科院高超群研究员和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张亚光副院长主持和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何平教授从金融角度解释中国传统地权与当代土地问题。他指出,土地产权支撑的金融功能对农户而言存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技术模式和组织模式的改进,以提升农业产出;一是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力资本投入。而土地“产权束”主要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处置权和土地的收益权。其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是保证其金融功能的基本条件。传统中国土地的金融属性体现在以土地为依托的经营技术和组织改进为目标的资金融通。在将土地看成实物资产作为各种经营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传统时期,不是在土地支配主体倾家荡产的破产时刻,而只能在它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将土地的买卖价差作为业务互补的手段时才体现出其金融属性。
南开大学关永强教授的报告对近代中国地权分配研究性回顾与梳理。近代中国的地权分配既有着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又与一系列现实问题紧密相关,因而一直以来为中国政府和国内外学术界所关注。报告梳理了民国时期、1950-1980年代和1980年代以后三个阶段的研究特点,回顾了近百年来国内和国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调查和研究成果。从这些研究与调查的社会背景出发,对其时代特点进行了考察;同时也从调查资料的可靠性等方面对这些研究进行了分析和评论;在此基础上,就近代中国地权分配的总体状况进行评论,并对土地革命的经济意义从经济秩序的视角提出了新的阐释。
北京大学王曙光教授做了题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演变与未来趋势”的演讲。近代以来,思想界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认识沿着制度主义与技术主义两个途径展开。新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则呈现出"分-合-分-合"的曲折发展的特征,工业化与赶超战略是划定这一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背景,对新中国国家汲取能力的提升与农业现代化及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大力改善提供了制度条件,为中国工业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由分到合的发展,在尊重农民“契约-产权”的前提下,顺应了农业农村的发展趋势,在"市场主义”与“福利主义"保持了适应的平衡。当前土地产权交易制度、土地信托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创新模式层出不穷,有效服务于农业安全、乡村振兴与城镇化等目标。
第四场研讨由清华大学陈争平教授和中国社科院王小嘉副研究员主持与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林展助理教授介绍了他与河南大学彭凯翔教授对风险与交易成本在民国租佃合约中作用方式的实证研究。利用满铁和伪满洲国农村家庭的调查数据,他们分析了风险和交易成本对农业租佃合约类型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佃农的土地财产越少,越可能与地主签订分成租,这支持了风险分担假说;地主住在村外(或城市)、或住在村内但出租的土地位于村外,越倾向于选择定额租,这支持了交易成本中的监督成本假说;地主提供大牲畜的情况下,更可能签订分成租,这符合交易成本中的多项任务和道德风险假说。此项研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不同租佃合约的特征,也有助于理解传统农业社会不同生产要素的组合过程。
清华大学温方方博士后介绍了清华大学馆藏契约文书及其研究成果。清华大学图书馆特藏部自2010年以来开始民间历史文书的收藏,至今藏有文书资料近6万件。所藏文书以山西地区为主,涵盖明、清、民国及解放后不同的历史时期,大多为土地契约文书。这些资料大多从民间收藏家手里购入,每批次无论规模还是资料分布都各有特色。资料入馆后,由于兼具文献与文物双重价值,整理过程需要增加修复与保护的相关程序。温方方等在此这些文书基础上形成了研究成果,特别是以合约理论框架对传统土地交易契约进行经济学分析。
清华大学历史系仲伟民教授与博士生王正华对清华馆藏契约文书为史料的乡村土地市场运作的研究。利用襄陵、太平二县新发现的明清契约文书,可以发现明清时期当地的土地交易有如下特征:土地交易受到环境、制度、惯习三方面的重要影响。土地类型包括自然的和制度的、灌溉用水规定、交易惯习与制度的转换是其重要体现。而里甲体制、宗族建设、乡村网络、村落空间等因素共同作用于当地的土地市场,使得土地市场能够正常运转。共有土地的交易更需要多方面协商而成,其背后有分家析产、家庭内部情况等诸多内涵。租佃、抵押借贷(借、欠、揭、执当等)、推、典(转典)、当、兑、换、让、卖、绝卖、赠与等等多样的交易过程中充斥着社会关系网络,同一交易过程中不同交易方式的连接和同时出现可归结于一种债务关系的延伸和继续。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最后自由讨论环节由中山大学刘志伟教授和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雷鸣副教授为引言人,北京师大范世涛教授、商务部研究院彭波副研究员等发言。
(清华大学华商研究中心 李一苇、丁春燕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