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进一步落实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头文件,《意见》多次提及对社会数字化发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清华大学政治学系长聘教授、数据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张小劲提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数字社会的定义,加深对数字社会创新的理解。本文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引领数字社会发展的主张,重新界定了数字社会与数字社会创新的概念,提出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五大要素,并讨论了有关我国现有数字社会创新实践图景的研究与思考。
一、数字社会与数字社会创新
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化发展,明确提出数字中国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数字社会”,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动数字社会发展。《意见》也多次提到数字社会发展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在深刻思考如何将数字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提高治理能力、提升治理效能。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亟须厘清数字社会以及相关联的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概念,加深对数字社会的认知,明确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路径。
目前,对于“数字社会”及其所指称的对象,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的见解和定义,因此也衍生了不同的词语用法。
首先是一种广义和宽泛的整体型界定。按照这样的界定,数字社会被看作继工业革命之后第四次科技革命进程当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社会状态,是以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为特征的新科技革命条件下的新型发展样式,是数字化工具得到系统性应用和全面渗透的新型生活样态。因此,有人认为,数字社会是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进入的新的发展时期。这显然是一个总成的类属概念。
其次是另一种狭义和聚焦的要素集成型界定,更强调构成性和发展型内容。例如2021年11月,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发布《2021年亚太地区数字社会报告》。作为连续的第6个年度报告,它追溯跟踪了11个国家(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新加坡、韩国、泰国和越南)在数字社会关键方面的进展,其中罗列了数字身份、数字公民身份、数字生活方式、电子商务等要素构成。
再次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关联性和比较型界定。早有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概念接续展开,并且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生态领域等并行的思考框架,无疑为界定数字社会开通了新的思路。“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在这里,数字社会与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共同构成了数字中国发展的“三位一体”。“十四五”规划纲要则在第五章“数字中国”里再次明确了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三位一体”构成,而且进一步论述了数字社会的含义:“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并且提出了数字社会意味着要提供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以及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图景等内容。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2021年5月,浙江省以省级地方标准(DB33/T 2350—2021)的方式公布《数字化改革术语定义》,其中对“数字社会”的释义是:“数字社会:为了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以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数据、模块及应用为手段,为群众提供全链条、全周期的多样、均等、便捷的社会服务,为社会治理者提供系统、及时、高效、开放的管理方式,形成城市和乡村更公平、更安全、更美好的一种社会形态。”可以说,这一释义既指出了数字社会作为发展目标的属性特征,即高品质生活与现代化治理,也强调了数字社会所特有的工具特征,即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数据模块及应用,同时还指出了数字社会的涵盖范围即包括城市和乡村地域在内的、包容全部人口共享的优质的社会服务和优化的社会治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释义中用群众和社会治理者的相对提法,极简约却极具包容性地指出了数字社会的基本主体,意味着“群众”既是数字社会发展的归宿和目的,同时又是社会治理的行动者。
此外,这个释义强调了数字社会的发展指向及其正当性,但在技术应用的界定上却过于狭隘,仅限于“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数据模块及应用”。实际上,数字化时代科技创新的广泛性、多样性和交叠性及其产生的溢出效应,往往会带来始料未及的结果和影响;数字科技应用的革命性创新乃至颠覆性创新更是会形成超出初始意图的突破和拓展。所以,数字社会的概念应更具包容性。
《意见》明确指出:“做好与相关领域改革和‘十四五’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促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调发展。”就此而论,综合不同角度、各个阶段、多种理解,我们以为,数字社会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迭代升级与社会现代化持续推进的深度融合。这里所强调的是持续和广泛的动态发展,而这种动态发展又是数字信息技术与社会现代化转型共同融汇、共同驱动和共同展现的。
正是根据这样的理解,所谓“数字社会创新”是在数字社会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具有开创、引领意义的创新实践。这是“数字社会”的下位概念,而在中国当下的社会治理场景中,数字社会创新指在既有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增添“科技支持”的新面向。这是一种指向未来科技发展形塑社会生活样态并影响社会治理的新方向,为此还必须用“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概念加以概括和讨论。
二、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五大要素
为了更好地理解“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概念,我们通过资料搜集、调研考察、公开征集等方式汇集并分析了包含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公司等100多家主体单位所提出的200多份数字社会创新案例,然后从案例属性、应用内容和应用范围的角度,全面地考察了其中数字技术如何赋能和优化社会治理的现实状况,总结归纳了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五大关键要素,从而加深了对数字社会创新的认知。
一是发展理念的创新性。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多次提出对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主张和要求,数字社会始终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数字社会创新首先需要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意见》对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所作出的部署安排;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进而适应各地数字社会建设发展的特定要求。
二是社会服务的普惠性。数字社会创新更应该以利用数字技术造福人民群众为宗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可及性、便利性、普惠性和时效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围绕民生保障重点领域推动数字化服务的普惠应用。
三是数字技术的普及性。社会的数字化发展和转型立基于数字技术的持续发展,因此,数字社会创新应该充分利用5G、物联网、互联网等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算法聚集地,搭建特定的应用平台、应用程序或应用系统等基础体系,促进资源要素整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重视数据安全保障,做好个人权益保护、加强社会信用维护、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提高数字技术的普及性。
四是治理效能的普适性。多样社会群体的发展利益是数字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因此,数字产品与服务需要在实现社会治理提质增效的同时,能展现出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包容度和友好度,助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是应用场域的特适性。鉴于不同区域数字发展的水平差异、应用场景的特殊化以及服务群体特征与需求的差异,数字社会创新应当结合实际的综合治理能力和特定场景,进行个性化、定制化的资源配置,实现因地制宜,发挥数字技术最大的服务效能。
正是通过实践案例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数字社会创新实践所体现的上述五大要素,能够呈现一种典型的“闭环发展”:从服务的需求、管理的需求和治理的需求出发,运用数字化技术的嵌入,数字技术应用的推广普及,以快应答、高适配和高品质的方式提供优质化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随着新的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又进一步扩大应用谱系和链条,再度推进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提质增效减负;由此,数字社会的发展和转型将会保持正确方向,不断生成良政善治的创新成果。
三、数字社会创新实践的共性特征
上述五大要素刻画出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基本属性,从实践案例中可总结出三个偏向于技术维度能够用以评价数字社会创新的共性特征。这包括致力于推进政府与社会及其成员之间良性互动的渠道和平台创新;推动社会治理走向精细化、精准化的手段和方法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的途径和工具创新。
第一,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内含“向上向善”的基本属性,在其与社会创新的关联性上可以呈现不同的类型。如果将数字技术的应用重点区分为过程取向与结果取向,再将数字技术的创新指向划分为纵向穿透和横向并联,那么,就可以将数字技术介入社会创新的基本样式分为数字驱动、数字支持、数字赋能和数字普惠四种类型。这一分类结果可以揭示数字技术在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具体功能和模式。其中,数字驱动是指数字技术在社会创新实践中发挥驱动作用,包括打破僵局、开通思路,以及超越传统、另辟蹊径效应,其结果是引领或启迪全新的社会创新实践;数字赋能是指数字技术对于特定主体行为的能力有倍增和提升的功能,进而能够消解社会进步中顽固的障碍或困局,变不可能为可能,化不可行为可行,创新设想的落地效果突出;数字支持是指数字技术在创新实践中占有支持性地位,随行护航,保障落实,技术伴随支持的功能十分显著;数字普惠则是强调数字技术对于社会公众的普遍效益,数字技术所提供的便利和便捷、无限制使用、无门槛帮扶的效果十分明显。数字技术的应用特点及其侧重,对于社会创新实践有着相对差异化的功能影响,但其总成效果无疑指向社会创新的全新维度。
第二,数字技术应用对于社会治理“提质增效减负”具有特定的强化指向。如果将社会治理的空间区分为纵向的链条状与弥散性的生态圈,将社会治理的基本取向区分为内向聚合与外向扩散两大类型,那么就可以得到自治优化、公治增强、共治拓展和众治发展的治理效果。其中,自治优化是指数字技术加之于特定的业务链节点区域中,可以引发多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治理创新,强化多元主体间共建共治共享的自治格局;公治增强是数字技术可以大力推进业务链条纵向格局中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优化和完善特定节点区域的治理格局;共治拓展是指数字技术作用于跨区域的治理生态圈中多元治理主体,可以强化主体间共同参与和合作共赢的治理活动创新;众治发展则是强调数字技术对于更大圈层的治理生态圈中,可以推进更加多元、更多数量的治理主体之间所共同参与的治理活动创新。
总之,数字技术的发展及其创新应用,可以更加全面地强化社会治理优化的结果。在最近几年的防控疫情、抵御天灾和应急救援事态中,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层出不穷,而带来的治理效果更是有目共睹。
第三,数字技术应用对于社会治理中的“守望相助”格局也有着强化和优化的效果。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就具有“守望相助”的特点,这既是社会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也是社会聚而不散的内在动因所在。而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带来突出的优化效应。以常见的社区为核心进行考察,可以就社区内部与跨越社区为维度考察“守望相助”的格局界限,还可以就纵向联结与横向联结为维度考察“守望相助”的互动方向,那么相互交叉所形成的四个象限可以命名为互助、众助、公助与共助。其中,互助优化特指数字技术可以推进社区内部治理中多个治理参与主体之间的全面互动,进而助推社区治理的优化和内部的互助互利行为;共助是指数字技术可以推进社区或街区内部更多数量和更多样式的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带来社区乃至街区和市区的治理创新优化;公助是指数字技术能够推进跨社区之间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协作,促成跨社区的、容纳整个区域的治理创新和互助行动;众助,即指数字技术可以优化跨社区的、跨行政区划的更大区域范围的多元、多样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和共同行动,推进更大范围的良治善治创新。
如果对数字技术深度应用于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进行总结,对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广泛应用数字技术的现实和未来进行展望,未来数字社会发展可用“三普”理念加以概括,即应用普及、群体普适和服务普惠。“应用普及”,是指数字技术对于社会治理应用领域的全过程拓展和全场景进入。数字技术以其特有的穿透性和渗透度,能够消弭各种社会板块或区划的“硬边界”或“硬界限”,促成全社会无边界的共同应用;“群体普适”,是指数字技术以其特定的普适性和包容度,能够适应各类人群的使用需求,消除数字鸿沟和数字歧视,满足老年残弱群体的共同需求,促成全社会的无差别应用;“服务普惠”,是指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及其成果,可以由社会全体成员所共享,指向于消解社会不公、追求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让所有人感受和享受到数字社会创新发展的先进性和便利性,促成全社会的充分共享。这既是从现实案例中所能感受和归纳出的数字社会发展属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所追求的数字化建设和转型目标。从当下的数字社会发展来看,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数字政府建设和转型的理念创新、方向指导与建设要求,将会指导和引领数字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创新,营造和引领现代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扩散。在这个意义上讲,由此而形成的、具有特定属性特征和功能指向的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可以响应数字政府的建设和转型,进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张小劲:维多利亚vic119中国线路政治学系教授